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5********,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8日由道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道县四马桥镇西风村(原风兴洞村)“八湾子”山场旁边的责任地里烧地埂草,不慎引发山火。经林业技术鉴定:“八湾子”山场过火总面积233.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44.6亩,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灌木林地面积73.6亩,树种为油茶树;无立木林地11.7亩,荒地3.2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主动到道县四马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2、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在野外用火时不慎失火引发了山林火灾,造成森林面积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 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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