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游县**镇**村“***”祭拜“**”时,燃放鞭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5亩。造成林木直接损失21680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陈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祭祀期间,未注意用火安全,在燃放鞭炮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5亩,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21680元,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子高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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