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生态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4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街**号,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儿子余某甲、余某乙及孙子余某丙四人,携带扫把、柴刀等工具和蜡烛、冥纸钱等祭祀用品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后门山山场扫墓。在清除其祖父等人的坟墓周边杂草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坟墓空地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焚烧纸钱祭祀,由于当日天气晴朗,气温高,有大风,燃烧的冥纸钱被风刮起落到旁边的杂草丛,冥纸钱的火苗引燃杂草丛,随后火源无法控制,蔓延至周边山场,经林业专业技术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2.27亩,直接经济损失26135元人民币。
同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鹤塘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宁德市蕉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出具的《宁德市蕉城区气象局天气周报》证明;
2、证人李某甲、余某甲、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火烧山毁损面积及经济价值损失现场勘测技术鉴定意见书;
6、宁德市森林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以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小俊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古田县**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95930****;
2、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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