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兴安盟突泉县,现住科尔沁右翼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突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突泉县太平乡某村北大山为其已故父母上坟,李某某在坟旁将烧纸点燃,引起坟地附近山林起火。经突泉县林调队鉴定,过火林地面积66.99亩,地类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灌木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鉴定意见;
4.户籍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庆
检察官助理:乔昱晗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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