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41941********,汉族,文盲,系黑龙江省宁安市**场退休职工,住该林场。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失火被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 2019年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步行至宁安市江东林场苗圃北侧林地内给其已故丈夫祭祀。其摆放完毕贡品后点燃烧纸,因火苗溅落,引燃地表落叶,李某某当即用木棍灭火,其女儿曹某某到现场后一同参与灭火,期间,火势渐旺、失去控制。知悉火情后,江东林场一方多人参与将火扑灭。经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此次火灾致4.0977公顷有林地过火。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且取得谅解。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牡丹江恒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其自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志国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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