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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4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凉城县**镇**厂西。因涉嫌失火罪,经凉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凉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5日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凉城县**镇**行政村**林地内给其丈夫吕某甲上坟,其孙女吕某乙不放心李某某一人上坟,便带其妹妹吕某丙赶往坟地。被告人李某某在烧纸钱时,点燃周边的荒草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巩某某、吕某丁、吕某戊等人及**行政村集体林木大片烧毁。

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的儿媳解某某给二女儿吕某丙到学校报名回家,发现婆婆和两个女儿不在家,也骑车赶到吕某甲坟地,看到失火,边灭火,边让吕某乙拨打119报警,同时让被告人李某某到附近的**沟村叫人灭火。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6.2419公顷(93.628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户籍信息、凉城县新体街消防救援站2020年6月1日出据证明、**委会证明3份、被害人巩某某、吕某丁、吕某戊等人谅解书7份等;2.证人证言:吕某己、吕某庚、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戊、吕某丁、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泽宇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过火林地专业调查评价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上坟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荣

检察官助理:毕佳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凉城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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