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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保洁员,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居委会第**居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到济源市轵城镇黄龙村与红土沟村交界处东夫村的公坟为其公公宗某某上坟时,因焚烧纸质祭祀品引发失火,致使附近的树木、地表灌木等被不同程度烧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过火面积为4.4244 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0197公顷。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致使林木被烧毁,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019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O二〇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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