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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回娘家的女儿李某乙、女婿付大红、孙女李某丙及李某乙的外孙女许某某一行5人,到本区木兰乡宁岗村郑李湾家中的后山西峰尖山上为过世的儿子李某丁上坟祭祀, 被告人李某甲在烧完纸钱后未妥善处理明火,不慎引燃周围植被引发山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经武汉市黄陂区林业局、木兰乡林业管理站组织扑火队全力扑救,至次日早上7时才将大火扑灭。在扑火过程造成扑火队员郑先林、余四民因公殉职。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宁岗村郑李湾2019年10月1日森林火灾案的起火点为“西峰尖”西侧山脚下人行便道南侧一无碑坟墓(李某丁墓)前,起火原因为有人在坟前祭祀使用明火,引燃周围植被形成此次森林火灾。该案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360亩(90.6687公顷),有林地面积为263亩(17.565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气象资料; 3.证人李某乙、付某某、李某戊、李某丙、熊某甲、杨某甲、胡某某、李某己、张某某、熊某乙、陈某某、杨某乙、熊某丙、向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刑事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电子证据: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放火引起火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2名扑火队员因公殉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时己年满七十五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光海

                                                   检察官助理:冯长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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