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现住辽阳县**乡**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8日被辽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辽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辽阳县吉洞乡翁家村7组“大栏子”自家地里烧苞米杆子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技术鉴定:过火位置位于塔子高家堡村6林班43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共计2.87公顷。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技术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协议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于自信,在自家地里烧毁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87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虹军
    李欢欢

2016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审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