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67********,汉族,大专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省**市**市**路**号,现住址**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月31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12月16日由*****投资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公司住所地位于**省**市**市**路*号,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等,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业务。其总公司****投资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7日,公司住所地位于**省**市**区**路*号**财富中心*号楼*户,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等,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业务。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宣传方式,对外宣传“汇融优选五号”等理财产品,以保证投资资金安全、承诺给予年利率为9%到12%不等的高额利息为名,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投资理财。以每月返息,到期还本的形式,非法吸收宋某某、白某某、闫某某等76人投资款。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人投资本金1368万元人民币,收到投资利息为234.09万元,共给被害人实际造成损失为人民币1093.91万元。
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到所接受调查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理财服务合作协议、银行卡交易流水、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租赁协议等;2.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3.证人证言:王某某等9名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76名投资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孙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吉祥
2019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原卷宗加补充卷宗共2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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