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乡**村**坊**号,住邵武市**栋**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帮助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陆续向余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10余人,以每套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银行卡、开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执照、绑定的手机号卡等转款必要资料共计13件套,随之又将其中的12件套加价出售,非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银行账户往来明细、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快递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聂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手机通讯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元兴
检察官助理:严紫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03970****。
2._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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