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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9********,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本案指定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帮人携带银行卡进出深圳与香港之间海关牟利。李某某通过微信、熟人介绍等方式接受他人委托运输银行卡,并将收到的银行卡分发给专门从事带货或带银行卡过关的“水客”,由“水客”携带银行卡进出海关。水客带银行卡过关后,再由李某某将银行卡收齐,交给客户或者将银行卡邮寄至其指定的地方,李某某按照每张银行卡4-5元的价格收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分两次帮助斯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携带银行卡进出香港与深圳之间海关。

1.2018年12月底,经核对李某某帮助斯某某、何某某将318张银行卡从深圳携带至香港,何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1272元;

2.2019年2月27日,李某某帮助斯某某、何某某将392张银行卡从香港携带至深圳,并将这批银行卡从深圳邮寄至四川省西充县何某某处,后斯某某通过微信给李某某支付1960元。

经核查,其中有78张银行卡能确定具体信息。

2019年6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的家中将其抓获时,现场查获李某某接受他人委托,准备带到香港的银行卡11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琳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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