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镇**社区**组,农民,暂住广饶县**镇**村。因妨害公务、危险驾驶嫌疑,2020年1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经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沿乐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广饶县稻庄镇文化广场东北角十字路口处时追尾前面车辆导致三车相撞。广饶县公安局稻庄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维持秩序时,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从管理且对民警推搡、辱骂、殴打。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20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检验报告;8.现场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贵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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