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村**号,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以呼公(开发)诉字[2019]49号《起诉意见书》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以呼检一部交诉[2019]17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许,在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自由里啤咔音乐餐厅,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将该餐厅包间内电视机打烂,麦克风损坏,并将包间内墙壁砸破,同时对前来劝阻的餐厅服务员进行打骂,后该音乐餐厅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当金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并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该音乐餐厅电梯里突然伸手打了民警格某某脸部一耳光,在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金川派出所门前时,被告人李某某抓住警车不放手,后又伸手打了辅警苏某某下巴一拳头。
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呼发改认定[2019]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损毁的电视机和麦克风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零捌元整(¥2308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对自由里啤咔音乐餐厅和被打服务员进行了经济赔偿,餐厅负责人和被打服务员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于某某、格某某、苏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慧平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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