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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211991********,水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现住杭州市下城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47分许,潮鸣派出所接报警称在下城区建国北路某号有一顾客吃饭不付钱,接警后潮鸣派出所民警瞿某某带辅警胡某某赶至现场,在处置时,被告人李某某殴打民警面部。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祎青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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