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1时许,雷州市调风镇政府工作人员蔡某甲、吴某某等人实行公务时,遭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砸公务车,并阻拦民警将巡逻车开走、辱骂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中,吴某某被人打一拳头在右太阳穴部、被踢一脚在胸腹部,车牌号为粤G*****丰田汉兰达公务用车的玻璃、轮胎、车顶、车身等部件也被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打砸环致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妨害公务的群众打坏的黑色丰田牌汉兰达公务车(粤G*****)被打坏部件的直接损失价格为1969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病历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蔡某乙、曹某某、黄某甲、邓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甲、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以暴力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砸政府公务车,致使国家工作人员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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