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20时4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京屯饭店处,在民警处置其酒后滋事的警情过程中,以辱骂、踢踹民警等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0141****。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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