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村**区**号,在京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外大街加拿大使馆东南角处,拒不配合民警朱某某(男,45岁,北京市人)执法,并对朱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朱某某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迎新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在现住址(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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