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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5********,高中文化程度,日照**有限公司工人,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6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沪C9****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向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向城路与山海路路口南侧时,为逃避交警依法检查,加速行驶闯卡逃跑,期间将执勤交警宋某某撞倒在地,致被害人宋某某右膝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并与停放在路边的鲁L****号牌警车发生刮擦。后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驾车逃跑,行驶至原204国道与高新七路路口西100米处时弃车逃往道路南侧树林,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转账截图、谅解书、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季 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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