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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村,住平远县**镇**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6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平远县远南酒店停车场损毁黄某某持有的号牌粤MRG****别克牌商务轿车(经鉴定,被损毁部件价值1760元人民币),并且不配合处警民警执法,被传唤至平远县公安局**派出所办案区约束醒酒。到达**派出所办案区后,民警让李某某坐在询问椅上醒酒,李某某不断反抗民警的约束措施,并不断用头部撞击询问椅。辅警余某某和民警何某某进行阻止时,先后被李某某咬伤右手手臂。

经鉴定,何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未达到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产下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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