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30余人为反映非法集资问题聚集在汤阴县人民政府门前,汤阴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接出警指令后,带领协警到现场劝离。李某某儿子孟某某等人拒绝离开,民警依法对孟某某传唤过程中,李某某上前阻拦并多次殴打王某某头部,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张某某、孟某某证言;3、王某某笔录;4、李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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