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分部**,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社区**组**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的电动车沿机动车道行驶至本市普陀区常德路宜昌路路口时闯红灯。交警林某某及社保队员蒋某某见状口头警示要求李某某停车接受处罚,李某某不予理睬,驾驶电动车逃离。后林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追赶拦截,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阻拦交警故意将车向左偏移,致使林某某的警用摩托车侧翻,造成伤势,李某某逃逸。经鉴定:林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足第2、3、4跖骨远端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静安区**路**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路派出所交警,2020年3月10日10时30分许,其在常德路宜昌路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骑行超载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并闯红灯后示意停车,李某某不予理睬,驾车逃离,林某某驾驶警用摩托车在左后方追赶拦截并喊话,李某某突然驾车向左移动,将警车刮倒,造成伤势的事实。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路派出所社保队员,2020年3月10日10时30分许,其在常德路宜昌路路口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载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并闯红灯便上前示意停车,李某某驾车逃离,林某某骑警用摩托车在被告人李某某左后侧追赶拦截,蒋在后追赶喊话,后该车突然向左拐,碰倒林某某的警车后逃逸的事实。
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路派出所民警,2020年3月10日10时34分许,其看到有一超载的电动车闯红灯且驾驶在机动车道上便示意蒋某某对该车进行拦截,林某某骑警用摩托车进行追赶,后该车突然向左移动,碰倒林某某的警车后逃逸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当日派勤表,证明案发当时系林某某的执勤时间。
5.道路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监控录像截图,证明案发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林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右足第2、3、4跖骨远端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20年3月10日10时许驾驶一辆超载的电动车在机动车道闯红灯经过宜昌路路口,在社保队员发出警示后仍继续违规行驶,后为拦停追赶的交警而将车辆向左偏移,致使交警被刮倒受伤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敏颖
检察官助理 林瑶怡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律师顾晨璐,联系电话1312758****。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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