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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住丰都县**街道**场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彭道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代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报警。同日下午,城西派出所民警通知李某某和代某某到城西派出所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某听说是城东派出所通知其儿子鲁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到调解现场,非常气愤,李某某离开城西派出所并扬言要去找城东派出所麻烦。民警陈某甲、辅警陈某乙上前劝说,李某某情绪激动并用手打陈某甲,陈某甲躲开。陈某甲和陈某乙将李某某双手控制,并告知李某某袭击警察是违法行为,李某某继续用手抓、用脚踢陈某甲和陈某乙,并辱骂民警。陈某甲口头传唤李某某,但未能控制住李某某,李某某继续辱骂民警。后增援民警冉某某等人到场控制住李某某并将其强制带进城西派出所,在过程中李某某一直用手抓并脚踢民警。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办案区后继续采取手抓、脚踢、嘴咬的方式袭击民警。在整个过程中,陈某甲、向某某、陈某乙、郎某某被李某某被抓伤,陈某丙右手被李某某咬伤。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临床)[2020]102号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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