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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78********,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镇**小区**幢**单元**室。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由王某某送回家中,李某某丈夫王某甲发现王某某在李某某房间,遂与王某某言语冲突并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甲手持菜刀,王某甲儿子看到后拨打110报警。

3月12日0时许,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民警郑某某、李某甲按指令到李某某家中出警,为方便处理警情,民警要求王某某暂到李某某户入户门外等候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民警处理,民警向李某某亮明警察身份,并说明是接警前来处警,李某某仍推搡阻止民警处理,民警警告其涉嫌妨害公务,并要求不要推搡、撕扯警察,李某某不听警告,仍在入户门口推搡、撕扯、手打、脚踢两位民警,致民警郑某某右手背受伤,处警民警多次警告未果,李某某仍推搡、撕扯、手打、脚踢民警,民警遂将其强制传唤到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接受处理。3月12日,郑某某到大姚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背软组织擦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户口证明、指令详情、诊断证明书、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处警民警活体损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大姚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壹份。

5.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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