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78********,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北京市丰台区**巷**楼**门**号, 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东城公安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景泰东里小区西门门口,对在现场防疫卡口进行值守的永外街道办事处景泰社区工作人员褚某某辱骂、踢踹、殴打,造成褚某某右手小指甲床下出血、右手食指擦伤。经鉴定,褚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辛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褚某某、辛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温瀚民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本市丰台区蒲黄榆**巷**楼**门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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