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肄业,六里桥***服装城***,出生地河北省定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8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丰台区万泉盛景小区,酒后因琐事与小区保安郭某某发生冲突,后在民警出警执法过程中不配合民警工作,辱骂、殴打民警韩某某致其面部受伤,左下唇粘膜破损。经鉴定韩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益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电力医院急诊诊断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牛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其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书 记 员 何 聪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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