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灰色无牌电动三轮车,其车上搭乘其孙子、兄弟媳妇等二人,当车行至高县罗场镇南华街门前路段时,被正在进行道路执法检查的高县公安局罗场中心派出所民警查获,其拒不配合检查,与公安干警僵持时间达半小时,导致群众围观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当民警依法将强制带离时,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采用手抓,脚踢等方式致民警付某某、辅警贾某某、田某某受伤。经鉴定三民警手臂皮肤挫伤、手腕、大腿软组织挫伤均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公安机关到案说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世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795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