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4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9时许,在临泉县公安局瓦店派出所,民警在对一起案件的三名违法行为人执行行政拘留时,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系三名违法行为人的舅舅)的阻挠。民警谢某某、周某某多次对李某某进行口头警告和劝阻,李某某仍在派出所办公楼大厅和院子内大吵大闹,双手并拢伸向民警,要求民警也将其带走,躺在大厅地面上吵闹,辱骂派出所及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在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制止时,李某某对民警周某某、王某某进行踢踹,后又将民警谢某某的左腿抓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