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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谢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村**楼**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防控新冠肺炎的需要,淮南市谢家集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发第3号文《关于全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小区实施出入证制度。

2020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母亲倪某某在无小区出入证出谢家集区**小区时,被疫情防控人员的拦住,仍强行出小区,与在谢家集区**小区门口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对疫情防控人员杨某某等人进行辱骂、殴打。执勤人员报警后,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民警胡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传唤,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执行公务的民警,对胡某某进行拳打脚踢,后被强制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谢家集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3号文、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新华医院门诊病历;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倪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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