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8年10月2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对疫情防控执勤人员孙某某不满,酒后驾车(已对其行政处罚)至枣庄市峄城区**镇**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卡点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孙某某,致其头部、面部擦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阻碍疫情防控执勤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殷某甲、殷某乙、孙某甲等10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等措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6322****。
2.刑事侦查卷2册,询问笔录等书证1宗,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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