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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镇**村。2018年6月14日,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寿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在**内闹事,朝阳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并将醉酒状态的李某甲带回朝阳派出所办案区进行先行醒酒。该所民警王某某、辅警高某甲、孙某某、高某乙、李某乙在对李某甲醒酒处置过程中,李某甲用左手朝正在执行公务的高某甲右脸部进行殴打,将其眼镜打落在地。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9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证人高某甲、李某乙、孙某某等人证言;3.视听资料;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侦查卷二卷及光盘一张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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