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委会**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1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6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RE****的面包车,准备运送乘客和行李至高速路口乘坐大巴车。当面包车行驶至苏州市姑苏区北环东路和西汇路路口时,遇到民警执勤。因存在交通违章未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害怕再次被处罚。为逃避执法,被告人李某某突然驾车加速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民警朱某某被鲁RE**** 面包车带倒在地受伤。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火车站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病历材料、警官证照片等;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垒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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