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文安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持刀威胁正在出警的文安县史各庄派出所警察,阻碍警察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出警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年金坡
检察官助理:王 雨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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