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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2时30分许,赵县公安局前大章派出所民警马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前往李某乙家查处赌博,被告人李某甲以威胁性的语言煽动他人暴力妨害民警执法,导致现场失控,致民警王某某、于某、辅警耿某某被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属轻微伤。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培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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