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6********,汉族,初中,务农,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左右,济源市公安局**分局**社区警务队民警孟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后, 身着制式警服带领辅警牛某某到济源市**镇**庄村处理高某某和李某某打架警情。在现场处警时,李某某酒后不听民警劝阻,将民警孟某某的眼镜抓掉、面部抓伤,暴力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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