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医院因醉酒发现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殴打了对方,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南澳所民警宋某某等人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到达现场处置。民警对二人现场调解未果后,准备带二人回南澳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遂让**医院医生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醒酒处理,在醒酒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向其询问个人信息时,李某某先是多次用侮辱性语言对现场民警及辅警等人进行辱骂、在现场乱吐口水,其中,参与现场执法的辅警叶某某被其吐到腹部,民警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对其人身控制、让其戴上口罩并接受醒酒治疗,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脚踢伤民警宋某某右手、民警马某某的大腿及辅警毛某某的左大腿。经法医鉴定,民警宋某某、民警马某某、辅警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辅警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违法人员信息、警情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录像截图、情况说明、工作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叶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满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案发时执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业先

2020年4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