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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汽车修理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埠**组**号,现住黄石市黄石港**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经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黄石**赛事期间,根据黄石市公安局统一部署,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派出警务人员负责黄石市**地区**广场、**路等路段现场安保勤务工作。当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不顾执勤民警劝阻,从黄石市**小区路口路段强行横穿**赛道。在执勤民警依法对其处置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辱骂并殴打执勤民警,致民警王某某等人多处身体擦伤,还将民警手中正在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踢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病历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干东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黄石港**楼**栋**单元**室家中,联系方式1387206****。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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