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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资兴市**镇**区总厂**村**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资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同时资兴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强制隔离戒毒2年,送郴州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同日,因李某某患有疾病和身体内有异物,经审批,李某某转到资兴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病残人员收治中心接受治疗。李某某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和治疗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9月13日、10月11日多次对自己不服从管教的行为进行了书面检讨。

2019年10月22日20时左右,资兴市强戒所按照规定,安排医务人员对监房进行查房和发放药品,强戒所教导员黄某甲、返聘退休民警易某某以及其他值班辅警一起配合医务人员进行逐房检查发药。在12号监房检查时,黄某甲、易某某进入监房维持秩序,因李某某不服从安排,与黄某甲、易某某发生争执,导致监房秩序开始混乱。黄某甲、易某某等民辅警准备按照规定将李某某带出监房实施禁闭措施时,遭到其抵制,于是黄某甲、易某某等民辅警开始对李某某上铐进行约束,李某某对此极力反抗,并将黄某甲的警服左肩警衔扯掉,用头顶撞易某某肩部,导致易某某受伤,经鉴定,易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资兴市强戒所组织民辅警准备对禁闭室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上铐约束教育,李某某不服从民警指令,拒不伸出双手上铐,随后,民辅警进入禁闭室对李某某强行约束上铐,李某某在约束上铐的过程中极力反抗对抗约束,并用右手装有水的塑料水壶用力甩打返聘退休民警黄某乙的眼部,导致黄某乙眼部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工作证明、警察证复印件一份、劳务合同、检讨三份、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何某某、肖某某、罗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易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郴庆兴司所[2019]临鉴字第194号、1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资兴市强戒所的民辅警依法执行职务,且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8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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