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毅律师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许,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简派出所接到110转来的警情,报警人称其在东简镇坡头仔村一出租屋里被人殴打。接警后,民警庄某某、李某甲恩着警服并佩戴执法记录仪及辅警朱某某开警车粤G0688出警处置。到达处警地点,民警口头依法传唤三名涉案人员回东简派出所进行调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多次纠缠阻拦民警把现场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并将手伸进驾驶座的车门内阻碍民警驾车离开。后经民警李某甲警告陈某某才作罢,警车才得以离开。
民警庄某某、李某甲等人将三名涉案人员带回东简派出所办案区后,黄某某副所长安排庄某某、周某某在治安中队办公室对该三名涉案人员身份进行核查。几分钟后,陈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突然闯进东简派出所治安中队办公室向民警周某某质问纠缠,并将其手机打开录像功能递给张某某拍摄录像。期间,周某某阻止张某某拍摄并要求张某某把视频删掉,但张某某不听,继续拍摄。随后周某某、庄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发生争执和推搡。在庄某某和周某某把陈某某带到派出所大厅处时,陈某某大喊:“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快过来!”这时聚集在派出所门口的二十几名男子冲过来把庄某某和周某某分别围在派出所的大厅墙壁处。接着,李某乙(另案处理)挥拳多次殴打周某某的头部;同时,一名身穿黑色背心的男子(另案处理)冲过来殴打了一拳在庄某某的胸口上并用手抓住庄某某警服胸前的衣领;一名身穿红色中科工作服的男子(另案处理)也用拳头击打了庄某某的胸口。庄某某、周某某被迫往治安中队办公室靠过去,陈某某等人继续围过来辱骂并想继续殴打。这时黄某某副所长和民警赶来劝说现场的群众离开派出所,但陈某某不听并冲过去勒住庄某某的脖子想攻击庄某某,但被庄某某推开。随后,陈某某继续在治安中队办公室门口处用手指着庄某某辱骂。后中科安全经理顾某某来到派出所大厅内和黄某某副所长一起劝说,陈某某等人才离开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警情详情、处警说明、证明等;2.被害人周某某、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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