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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人,住陇西县**乡**村**社**号。1994年7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18时许,陇西县******社村民史某甲报称:其哥哥史某乙将其父母殴打致伤。陇西县公安局双泉派出所接到陇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派民警齐某某、任某某到史某甲家中出警。在出警过程中,民警任某某提取史某乙殴打其父母的一根木棍正在调查走访时,在史某甲家门口碰见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酒后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称该案由他本人处理,不需要民警再调查该案。在民警任某某对其劝说时,李某某抢夺任某某手中提取的木棍,同时辱骂民警任某某,并在任某某头上打了一拳,将任某某警帽打落在地。齐某某和任某某将其强制带离至警车后,李某某对警车的方向盘、档杆、手刹、车门用脚乱踏,并对民警继续辱骂;在民警齐某某对其劝解时,李某某又在齐某某的右脸上踢了一脚,将齐某某的警帽和眼镜踢到地上。经鉴定:齐某某、任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人陈某某、吕某某、史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妨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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