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街。201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原因,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在辩护律师温海江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岳某某、何某某带领协警郑某某、车某某、周某某着警服在肇东市文博西畔B区东门和馨佳园1号楼之间路上执行公务,对过往车辆依法进行检查。何某某带领车某某在北侧第一道岗,岳某某带领郑某某在南侧相距十余米处的第二道岗。当日21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黑A***** 的白色SUV越野车由北向南行至第一道岗时,交警何某某、车某某示意李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虽减速但继续向南行驶,车某某见状喊话第二道岗的岳某某和郑某某拦截该车,岳某某和郑某某示意停车,同时诸交警向李某某所驾车辆靠拢拦截。李某某为逃避检查,继续驾车逃离,位于车辆左前方的辅警郑某某趴在李某某所驾车辆的前引擎盖上多次挥舞手中荧光手电示意李某某停车,李某某均未停车,并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不顾郑某某的安危继续向南行驶约100 余米后,追撞前方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尾部,致使郑某某被甩下摔到地上受伤,李某某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郑某某左侧桡骨小头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 年10 月31 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肇东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刑事判决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破案、抓获经过等;
2.证人何某某、岳某某、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出警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抗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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