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毕业,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人家**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湖北省孝昌县**村**湾)。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银基责任区大队民警在其办公区内办理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纠纷案件时,李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并采取辱骂、殴打、撕扯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使民警尚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手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尚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后李某某被前来支援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两份;
(2)被害人尚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辨认其受伤情况照片;
(3)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4)查询被告人身份和前科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
(6)年龄证明;
(7)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2.证人燕某某、晁某某、宗某某、张某超、宗某发、刘某鹏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尚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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