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组**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3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区鸣犊派出所民警到被告人李某某家调查纸箱厂着火一事时,引起李某某不满,民警传唤其到派出所,李某某拒不配合逃离现场,后不久,李某某又返回纸箱厂再次不执行民警传唤,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辱骂、威胁,将民警樊某某脖子掐伤,在推搡过程中造成樊某某胳膊受伤,李某某趁现场混乱之机逃跑,当民警追赶到围墙豁口处时,李某某遂从地下捡起一根焊有四个螺钉的长约1.5米的角铁上下挥舞,将潘某某腹部被划伤,后逃至巷子内二、三百米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所地。
2、卷两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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