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14时许,因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被青岛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法警对其执行司法拘留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踢踹,并将法警崔某某的左前臂咬伤,将司法辅助人员国某某右前臂抓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因外伤致四肢、手部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君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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