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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汉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平甫村委会黄某某墩村51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19年12月9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谢岗镇五星村寨凹村万富通超市内提供场所和麻将桌给他人赌博,后赵林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林某某带领刘某某等多名辅警到场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执法,用脚蹬现场执法人员、用鞋和塑胶凳砸现场执法人员,李某某后于2019年10月1日0时被拘传到谢岗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谢耀文等证人的证言, 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2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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