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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同月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州路闯红灯通过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即被害人盛某某发现并示意停车接受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拒不配合,继续右转前行至本市静安区武宁南路488号门口被民警盛某某跟随拦停时对盛某某手打脚踢和推搡,致盛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增援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进行常规交通整治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闯红灯,遂示意李停车接受处罚,李拒不配合并继续行驶,后拦停时遭到手打脚踢等攻击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办案说明》、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暴力妨害民警执法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盛某某的伤势情况。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承认暴力妨害民警执法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民警盛某某的职务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调取的《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刚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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