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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32241970********,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务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其子李某甲在金凯广场黑山羊一条街小海丁烧烤店门口上发生争执及殴打,西安派出所七星警务站辅警发现警情后停车,李某某看到警车后,也上前拦下警车并大声喊叫,用手拍打警车车窗及引擎盖,于是辅警呼叫西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增援。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到发生争执的二人系父子关系,于是劝导二人回家,但李某某不听劝导,一边骂人一边还用手卷着衣服打向民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服1件(随案移送);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西安派出所值班表、七星警务站排班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李某甲等5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活体检验记录及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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