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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80********,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村民委员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小区**室。因犯抢劫、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8月5日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撤销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A0***7号越野车行驶至昆明市盘龙区二环北路新华医院附近时,遇昆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设卡查缉酒驾,调查过程中李某某因无证驾驶,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冲卡逃离,导致在车前方放置锥桶拦车的辅警杨某某被撞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到达昆明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材料、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宫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现场拍摄视频。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68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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