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许,大荔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大荔县**街查缉酒驾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C****0的黑色奥迪轿车,行驶至距查缉点100米左右的地方,准备调头逃跑,在民警上前表明身份对其进行酒驾查缉时,李某某拒不配合执勤交警执法,并将执勤交警辅警韩某某挂到在地后逃逸,致使韩某某受伤,经大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暴力阻碍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良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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