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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9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岚县**乡**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朝阳与双塔北路交叉口附近,因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被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一大队辅警贾某某指令停车盘查,被告人李某某拒绝听从指令并继续行驶,被贾某某在朝阳街铁道桥附近追赶截停。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贾某某实施辱骂、抓腕、扭臂等暴力行为抢夺车钥匙,阻碍其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现场视频截图;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杜某某、贾某某等的询问笔录;4.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屏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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